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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总结(14)

考试吧整理了“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总结”,帮助考生备战2011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二)变更登记

  1.先工商后税务(30日)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3)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4)其他有关资料。

  2.无需工商登记或与工商登记无关(30日)

  (三)停业、复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1年。

  纳税人应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填写《停、复业报告书》。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法定原因:

  (1)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15日

  (3)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0日

  2.区分:生产、经营场所变动并不涉及改变主管税务登记机关,只是办理变更手续。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外管证)。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

  4.在《外管证》有效期满10日内,纳税人应回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依据《纳税人税种登记表》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进行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1.登记范围

  2.登记申报所需资料

  3.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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