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主管机关:税务机关,负责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一)发票的种类
1.划分:发票种类的划分,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
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2.联次:三联(+抵扣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联次是固定的四联;其他的发票可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根据需要适当增减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3.分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
(2)普通发票——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也可领用普通发票。
①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
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
②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
(3)专业发票——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开具和使用范围:
(1)发票限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2)须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的,由国务院税务总局确定。
(3)省级毗邻市县之间是否允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具发票,由有关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禁止行为: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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