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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总结(14)

考试吧整理了“2011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重点总结”,帮助考生备战2011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纳税事宜的民事代理行为。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2.法定性;3.自愿性;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1.税收保全措施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不适用税收保全的财产。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2.税收强制执行

  (1)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2)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4)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所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对于纳税主体而言,其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所构成的犯罪主要有:偷税罪、抗税罪、伤害罪、杀人罪、行贿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等。

  3.税务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机关)提出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做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复议程序环节:申请、受理、审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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