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政府可以通过调整采购规模、采购时间、采购项目、采购规模等方式来实现特定的宏观调控目标。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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