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划分会计工作管理权限的制度。
三方面: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总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会计法》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统一领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分级管理。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1.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
2.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会计市场管理
1.会计市场准入管理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市场准入包括: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机构的设立
(1)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2)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会计市场的运行管理(过程的监管)
3.会计市场的退出管理
(1)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应持续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并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符合相应条件时,原审批机关可以撤回行政许可。
(2)发生违反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行为的,财政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执业资格,强制其退出会计市场。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我国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方式,包括:
1.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
2.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新的会计人才评价方式
3.对会计人员的表彰奖励也属于会计专业人才评价的范畴。
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律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四)会计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主要是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体: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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