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概念
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征税对象:增值额
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于2008年11月10日公布;
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
2.分类
根据计算增值税时是否扣除固定资产价值,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1)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任何外购的固定资产价款。
(2)收入型增值税——只允许扣除纳税期内应计入产品价值的固定资产折旧部分。
(3)消费型增值税——纳税期内购置的用于生产产品的全部固定资产的价款在纳税期内一次全部扣除。
我国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三)增值税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粮食、自来水、图书、饲料、农业产品等货物,按13%的税率计算。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1.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销售额
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代垫运输费用
(3)同时符合条件代为收取的政策性基金或行政事业型收费
(4)收取的销项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税率)
3.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另外计算,就是购买方支付的进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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