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在税法规定的标准以下的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
1.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
(2)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2.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不含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注意】(1)小规模纳税人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销售额要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额据以计税,如果没有同类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价格,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①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②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人出口货物——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退税。
3.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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