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1)企业按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地点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3)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取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征期终了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分月预缴时,每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分季预缴时,每季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安生时间。
(3)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3.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
(2)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4)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与其所设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6)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7)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企业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8)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你跟加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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