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各级政府:报告权、汇总备案权、执行权、监督权、改变撤销权;
特殊:乡、民族乡、镇政府没有“汇总备案权”、“改变撤销权”。
2.各级财政部门: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编制权、组织和监督执行权;报告权;
2.各单位:编制权、上缴收入、安排支出、接受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归属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主体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财政年度
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③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④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⑤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2)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①法律、法规;
②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③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④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⑤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入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试预算编制(步骤由国务院制定)。
(1)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④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①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②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③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④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⑤上解上级的支出;
⑥下级上解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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