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是:(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下列纳税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以下简称小规模企业)。
(2)个人(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在一般纳税人年审和临时一般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对已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但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如会计核算健全,且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骗、抗税行为;
(2)连续3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3)不按规定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装置,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一般纳税人在年审后的一个年度内,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限定为千元版(最高开票限额l万元),个别确有需要经严格审核可领购万元版(最高开票限额l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月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不得超过25份。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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