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具证明----主管(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原则,核发《外管证》,有效期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3.报验登记---营业地税务机关
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管证》,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4.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5.《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缴销《外管证》。
(五)税务登记证的作用和管理
1.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管理---15天
(1)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A.15 日
B.30 日
C.60 日
D.45日
『正确答案』A
(六)非正常户处理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3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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