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会计软件基础
第二节 会计核算软件的要求
5.2.1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要求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划分会计期间
输入和输出采用中文
提供岗位及操作权限设置功能
符合GB/T 19581国家标准的要求
不得出现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死机或非正常退出等情况
能利用现有数据恢复到最近状态的功能
修改、升级会计核算软件,建立相应的审批手续
提供操作人员培训、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服务
5.2.2会计数据输入功能的基本要求
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初始化功能
应当具备输入记账凭证的功能
对记账凭证编号的连续性应当进行控制
应有必要的提示功能
应提供修改和审核的功能,审核通过后,不能再对机内凭证进行修改
对同一张记账凭证,应当对审核功能与输入、修改功能的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对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应采用红字凭证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
自动生成记账凭证应当进行审核确认
账务模块外的凭证应经审核后生成记账凭证
5.2.3会计数据输出功能的基本要求
应当具有对机内会计数据进行查询的功能
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打印输出机内凭证、各种账簿和报表
总分类账可以用总分类账户本期发生额、余额对照表替代
打印输出的会计账簿中的表格线条可以适当减少
对业务量较少的账户,可以提供会计账簿的满页打印输出功能
5.2.4会计数据处理功能的基本要求
应有根据审核通过的机内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登记账簿的功能
应有自动进行银行对账并自动生成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功能
应当具有机内会计数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结账的功能
结账前,应当自动检查凭证是否全部登记入账
结账后,不允许再输入上一期间的会计凭证
应具有自动编制会计报表功能。对根机内账簿生成的报表数据,不能提供直接修改功能
应当具有确保会计数据安全保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