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判断)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主体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即财政部门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再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2.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3.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委托单位的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如要求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依法出具审计报告,清楚地表达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整体的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等。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注册会计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
【例1-4-3】甲公司近几年经济效益一直不好。2003年12月,公司董事长王某指示会计部门虚拟了若干笔销售收入,使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出。2004年5月,当地财政部门在《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了这一会计做假行为,并依据《会计法》规定,拟对甲公司进行处罚,公司董事长王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由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应由乙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甲公司不需承担责任。要求分析董事长王某的观点是否正确。
[解析]董事长王某的观点不正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向受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并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合法。甲公司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资料,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的不得为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2)对同一委托单位的同一事项,依据相同的审计证据出具不同结论的审计报告。
(3)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4)未实施严格的逐级复核制度,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5)违反执业准则、规则的其他行为。
5.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气绝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形
(1)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3)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其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6.注册会计师的禁止行为
(1)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不得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财产的期限内,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购买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所拥有的其他财产。
(2)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4)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5)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6)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7.会计师事务所的禁止行为
(1)未经批准设立分所
(2)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3)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或者明知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而不予制止。
(4)允许本所注册会计师只在本所挂名而不在本所执行业务,或者明知本所注册会计师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性收入的工作而不予制止。
(5)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业务
(6)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7)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承担风险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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