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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6)

考试吧整理了“2011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帮助考生备考。

  二、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降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多选或单选】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对于“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

  A、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B、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C、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D、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案]ABCD

  【例题·单选题】不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另设会计账簿进行核算的行为,对( )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A.单位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答案]A

  【例题·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违法会计行为的有( )。

  A.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B.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行为

  C.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D.任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行为

  [答案]ABCD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诊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要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例题·单选题】A单位会计王某采用涂改手段,将金额为10000元的购货发票改为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该行为属于( )。

  A.伪造会计凭证

  B.变造会计凭证

  C.伪造会计账簿

  D.变造会计账簿

  [答案]B

  【例题·单选题】某职工到北京出差,实际支付住宿费1100元,却开出2400元的发票到单位报销,后被查出,应给这一职工的处罚是通报并处( )。

  A.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C.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D.5000元以上10000元一下的罚款

  [答案]A

  【例题·单选题】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 )罚款。

  A.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B.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C.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D.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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