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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6)

考试吧整理了“2011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帮助考生备考。

  (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狡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例题·判断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 )

  [答案]对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所谓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

  所谓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例题·多选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除对单位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外,根据《会计法》规定,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还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 )。

  A.名誉受到损害要恢复名誉

  B.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恢复原有职位

  C.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职务

  D.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的级别

  [答案]ABCD

  (六)其他违反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1、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2、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题·单选题】下列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只能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是( )。

  A、在实施监管中玩忽职守

  B、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国家秘密

  C、在实施监管中泄露商业秘密

  D、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答案]D

  总结:

  对单位的有两种:一种是三千到五万,一种是五千到十万。

  对于个人有三种:一种是二千到五万,一种是三千到五万,另外一种是五千到十万。

  前面的十种违法行为比较轻的,如不依法设账、私设账簿、凭证不合规等共十条。对单位是三千到五万,对个人是二千到五万。

  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的,对单位是五千到十万,对个人是三千到五万。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对个人是五千到十万。

  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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