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6-1】某市财政局在2008年4月《会计法》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小型企业为节省开支,只任用了两名会计,其中已取得会计师职称,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王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登记总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和稽核工作,另一名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的保管。该企业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以便负责人日常应酬。会计主管王某发现的后,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另外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由于该会计主管人员经验不足使得会计管理混乱,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会计差错发生,并仍秉承单位负责人意图,私设小金库。要求:
(1)请逐项分析上述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该企业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解析]
(1)违反会计法的行为有:
①任用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张某担任出纳工作,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
②张某被单位负责人指定担任出纳工作,兼记日记账、各种明细账和会计档案保管,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③出纳员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下,将收到的下脚料销售款5000元另行存放不入账。发球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会计法》第十条关于“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规定。
④上级主管部门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责令其自行纠正,违反了《会计法》第三十条“不得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规定。
⑤该企业负责人遂以工作需要为由,将会计主管王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有报复之意,违反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规定。
⑥聘用一名应届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生担任会计主管人员,违反了关于会计主管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⑦会计处理方法随意改变,会计核算中时有多报、漏记的差错发生,违反了关于不得随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2)财政部门的处理是:
①责令限期改正
②罚款
③该企业单位负责人如为国家工作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王某,应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单位负责人如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将检举材料一并转给该企业的责任人,应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例1-6-2】2003年1月,某服装厂发生如下事项:
(1)7日,该厂会计人员王某脱产学习一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李某临时监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10日,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经厂领导批准,也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3)该厂2002年度亏损20万元,20日,厂长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利润调整为盈利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2)会计人员王某某脱产学习一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档案科会同会计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4)厂长授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解析]
(1)依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人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出纳李某临时兼管王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的规定。
(2)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3)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有关规定,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当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领导批准。
(4)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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