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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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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一)定义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

  银行在支付结算活动中,必须履行审查义务。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1997年8月1日起施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例2-1-1】2008年5月10日,甲公司的经办人李梅持转账支票到其开户银行某工商银行办事处办理转账手续,要求其将账面上的存款转5万元到本市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某信用社。当日下午李梅持工商行办事处加盖有转讫章的进账单(回单)到信用社要求提取现金5万元,信用社柜台员因该公司是信用社老客户,即为其办理了提现手续。11月上午信用社发现甲公司转存至本信用社的5万元尚未到账。

  [解析]信用社对此业务的处理违反了支付结算的“银行不垫款”原则。信用社认为签发人持有开户行的进账单,就表示对方银行已从客户账上转账,并认为这笔款项迟早会到本社账上的,在款项并未收妥的情况下,就将4.5万元支付给收款人,以“信任”代替制度,这种做法违反了“银行不垫款”原则,很可能造成信用社资金损失。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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