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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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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狭义)

  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多选)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首先作成票据。票据的签发,不是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权利,而是为了创设一种权利。无票据即无票据权利。

  2.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必须具备法定格式才能有效。除票据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具备法定格式的,不发生票据的效力。票据格式表现为票据的必须记载的事项、票据用纸、书写方法、书写用具及墨水颜色等。法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不齐备而又被票据法所不容许的,票据无效;票据用纸、书写等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3.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一切权利与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而定。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任何事由变更其效力。例如,票据上记载的发票日与实际发票日不一致时,以票据上记载的为准。

  4.票据是无因证券

  无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为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这些原因存在与否、有效与否,与票据权利原则上互不影响。票据的持票人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5.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转让可以依背书和交付的简单程序进行,而不必通知债务人。

  6.票据是缴回证券

  票据债权人受领了票据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债务人,转移票据所有权,使票据关系消灭。

  【例2-3-1】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3月10日签发一张同城转账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乙公司于3月12日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随后,甲、乙间的买卖全同解除。现付款银行以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向丙公司付款。该作法是否正确?

  [解析]该作法不正确。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上的权利。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这些原因是否存在、是否发生、是否有效,原则上都不影响票据权利的存在。

  (三)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对于当事人来讲,用票据支付可以消除现金携带的不便,克服点钞的麻烦,节省计算现金的时间。

  2.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3.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使用。例如,甲企业购买乙企业货物,甲企业暂时款项不足,便凭借自己的信誉签发一张以“乙企业”为收款人、以自己的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约定3个月后付款的票据给乙企业。此时,甲企业实际上是将3个月后才能筹足的款项于现在使用。

  4.债务抵销功能。

  债权人可以签发票据,指定自己的债务人向自己的债权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由此消灭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这样,各方的债权都得以实现,而且也简便迅速。

  5.融资功能。

  票据可以有偿转让,实现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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