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指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制度,加强税收工作,协调征税关系而开展的一项有目的的活动。
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发票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管理等。(多选)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大部分地区地方财政系统负责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和管理;海关系统主要负责进口关税等的征收和管理。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首先要进行税务登记,同时建立健全账簿、凭证、发票等的管理,然后,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及时申报纳税,并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税款,事后再自行进行和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如有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税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建立税务登记制度,便于税务机关切实掌握和控制税源以及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一)开业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后首次办理的纳税登记。
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
(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
①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
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如驻外地的产品经销处、维修服务站、产品点、分厂、分店、分公司等。
③个体工商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根据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的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开业税务登记的要求。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一般说来,纳税人应按下列要求和程序办理税务登记:
(1)在法定的时间内办理税务登记。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和发给营业执照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或在按税法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所属的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除由总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还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报告。
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或指定的税务登记点,填报《申请税务登记报告书》。我国国家税务机关为适应分税制的需要,设置了两套税务机构,即国家税务局系统和地方税务局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两套机构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
(3)提供必须的证件或资料。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携带下列证件或资料
①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他核准执业登记表复印件。
②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④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④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⑥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⑦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⑧委托代理协议书复印件。
⑨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还应包括需要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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