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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10)

考试吧整理了“2011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学习笔记”,帮助考生备考。

  (六)税务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1.税务登记证的发放。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其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印制。

  凡属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办理税务登记的其他纳税人及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发给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

  2.税务登记证的使用。

  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纳税人应亮证经营,接受税务机关的查验。固定工商户到城乡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时,也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或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有关证件,亮证经营。其他有关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收管理证明等。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问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

  【例3一1一4】 武汉某玩具公司推出了几款新型玩具,为了迅速占领市场,该公司派人到长沙、广州等地进行为期一个月的促销推广活动,销售额急剧上升。正当公司上下为新产品的热销欢欣鼓舞的时候,却接到了长沙、广州等地税务机关的罚款通知书,理由是该公司未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违反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请问税务机关的理由成立吗?

  [解析]税务机关的理由成立。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按照一地(县、市)一证的原则,核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纳税人应当在到达经营地进行生产、经营前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结束,纳税人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按规定结清税款、缴销未使用完的发票。所以,该公司应回武汉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长沙、广州等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并将长沙、广州等地取得的销售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补交税款。

  【例题·单选题】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A.15日

  B.30日

  C.60日

  D.45日

  [答案]A

  3.税务登记证的管理。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例3—1—5】2004年7月16日,某税务局稽查人员在对某加油站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根据城市规划的统一安排.于6月8日将经营地由原来的楚华大街30号,搬到马路对面楚华大街35号经营,并于6月10日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加油站认为,经营地址中只是门牌号稍有不同,又不影响纳税,所以,就将税务登记证件中的地址30号直接改为35号。问该加油站的行力有无违法之处?

  [解析]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该加油站的地址发生了变化。但并来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所以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且应在7月10日前办理,而税务稽查人员于7月16日进行税务检查时,仍未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所以加油站并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纳税人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该加油站私自将税务登记证中的经营地址由30号改为35号,为涂改税务登记证件,属于违法行为。

  【例3—1—6】某私营企业于2002年4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0日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达一年半之久,同年5月10日开始生产产品。问该企业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解析]

  (1)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该私营企业自2002年4月l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应于2002年5月10日之前办理税务登记。而该企业一直未办理税务登记。

  (2)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件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七)违法税务登记管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0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l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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