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一)发票的概述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一)发票的概念
1.发票的概念及特征。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确定经营收支行为发生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真实性。真实性是指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购票、开票和取得发票,只有真实,发票才能真正起到原始凭证和对税收经济事项地证明作用。
(2)统一性。统一性是指在同一行政区域、同一时期、同一经济性质、同一行业中使用的发票种类、遵循的规则应统一。
(3)时效性。时效性是指填开发票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进行,既不能提前,也不能错后。
2.发票的管理。
(1)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各级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税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上述税务机关制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生产。
有固有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这些单位的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2)发票的领购。
①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3)发票的保管。
纳税人领购的空白发票,应设置专柜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发票的安全,做到能防盗、防失、防潮。开错的作废发票,必须将全部联次粘贴在原发票存根上套写“作废”字样或“误填作废”字样,一起妥善保管,以备查核。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4)发票的缴销。
发票缴销时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未使用的发票。一般包括下列几种情况: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销;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将原来印制、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税务机关在实行发票换版、更换发票监制章时,原来的发票使用期满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将其登记造册,集中向税务机关缴销;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或发票管理制度行为的,由税务机关将其发票予以缴销;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时,由用票单位和个人根据发票管理规定,编制发票缴销清册,说明发票种类、号码及使用情况,说明缴销的依据和理由,经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发票一并报送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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