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的检查与奖惩
一、财政部门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途径主要有:
(一)将会计法执法检查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二)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3)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4)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三)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与会计职业道德检查相结合。
二、会计行业组织对会计职业道德进行自律管理与约束。
在我国,目前主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组织。
三、依据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激励机制,对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我国会计人员表彰制度早在1963年就已制度化。196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确立了会计人员奖惩制度,规定:“凡是工作积极负责,奉公守法,厉行节约,保护国家财产,如实反映情况,完成任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扬或奖励。”1985年1月,新中国第一部《会计法》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此后,财政部多次组织全国先进财会工作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充分调动了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和开拓创新精神,树立了可信、可学的楷模,广大会计人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形成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推动了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活动。
四、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法律也有牙齿,必要时也会咬人。”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健全的会计法规是形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环境的基本保证。
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所列的行为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包括: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不符合规定以未经核审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账或登账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规定使用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其毁损、灭失,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拒绝依法实施会计监督,不向依法实施的外部监督者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等等。
(2)伪造和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行为。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行为等。
会计人员如果有上述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四条规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制度的有效施行,要靠奖惩来保证。赏罚结合可以带来双重的激励效果。在对自觉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先进人物进行表彰的同时,也要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二者双管齐下,才能为会计职业道德体系的完善提供有力保障。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