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一、会计与会计法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在处理各种经济业务关系必须有一些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这些规范包括:1、道德的规范;2、单位内部规范;3、行业组织规范;4、国家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最高层次的会计法律规范,是会计法律规范体系中权威性最高,法律效力最高,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绳和根本大法。
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按照法律的构成、制订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常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构成。法律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发布或认定的法律规范。
狭义的法律指有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经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
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经国务院各管理部门首长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法律规范。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以部门文件形式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即地方性法规。
就法律定位而言,会计法律制度是财经法规的组成部分。按照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如下:
(一)会计法律
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单位内部的会计事务管理关系、单位之间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单位与国家会计管理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在会计事务管理中产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等。《会计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00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注册会计师法》是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制、注册会计师考试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和业务范围、法律责任进行了系统规范,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会计行政法法规制定的依据是《会计法》,会计行政法规的效力仅次于会计基本法。
例: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2001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法律低于会计行政法规。
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并发布的制度办法,如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的38项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会计规范性文件也包括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但必须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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