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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2)

考试吧整理了“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帮助考生备考。

  四、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设置

  1.总账。总账又称为总分类账。

  2.明细账。明细账又称明细分类账,是根据总账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设置的,用于分类登记某一类经济业务事项,提供有关明细核算资料的账簿。明细账是会计资料形成的基础环节。

  3.日记账。日记账是一种特殊的序时明细账,它是按照经济业务事项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逐日逐笔地进行登记的账簿,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4.其他辅助账簿。其他辅助账簿也称备查账簿,是为备忘备查而设置的。在实际会计业务中,主要包括租借设备、物资的辅助登记,有关应收、应付款项的备查簿,或担保、抵押备查簿等。

  (二)会计账簿登记的基本要求

  《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这是对单位依法登记会计账簿所作出的法律规定。

  1.单位必须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2.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记账规则进行。

  3.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4.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5.禁止账外设账。

  五、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法》第二十条中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就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会计法》第二十一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盖章。单位负责人就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这是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程序等作出的法律规定。国务院2000年6月21日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对外提供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对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中期财务报告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执行,做好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对外提供这一重要工作。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和构成

  1.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

  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财务报告”从国际范围来看是一个比较通用的术语,但是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这一述语。为了保持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仍然沿用了“财务会计报告”,但同时又是引入了“财务报告”,并提出“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在所有具体准则的制定中则统一使用了“财务报告”。

  根据财务会计报告的定义,财务会计报告具有以下几层含义:一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是对外报告,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投资者、债权人等外部使用者,专门为了内部管理需要量的、特定目的的报告不属于财务会计报告的范畴;二是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综合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包括某一时点的财务状况和某一时期的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等信息,以勾画出企业整体和全貌;三是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形成一个系统的文件,不应是零星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

  2.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被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①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会计报表。

  ②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③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流出的会计报表。

  ④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前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

  ⑤附注是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3.财务报表的分类

  ①按财务报表编报期间的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有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等。

  ②按财务报表编报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

  (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要求

  1.数据真实2.内容完整3.计算准确4.编报及时

  (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据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和有关资料编制。

  (四)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日为公历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应当依照企业规章的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派出监事会的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定期向监事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

  (五)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六)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具体要求,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目的是督促签章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严格把关并承担责任。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也规定:“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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