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在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分别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1.监督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监督各单位的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3.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监督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首先是指设置会计账簿必须规范,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其次,会计账簿的设置,必须符合统一的原则,即进行会计核算。
最后,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是指不得设置虚假的会计账簿。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一,检查各单位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上得到了反映。
第二,检查各单位填制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与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是否相符。
第三,检查各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
第四,检查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存在虚假。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一,检查经济业务事项是否完整。
第二,检查会计凭证的审核、会计账簿的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取得和使用。
第三,检查资产、负责、所有者权益和收入、支出、费用、成本、利润的确认、计量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检查会计档案保管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5.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二)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对会计资料质量实施监督,需要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支持时,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给予支持,这是一项法定义务。
(三)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
《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对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以外,还包括审计、税务、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的监督。
1.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
第一,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不能只检查无结果。
第二,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检查结论,避免重复查账。对已有检查结论的,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不必再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
(四)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五)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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