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
《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有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二)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1)设立会计制度,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拟定合同、章程和其他业务文件。
(4)办理投资评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5)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6)其他会计咨询、服务。
(三)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相关问题
1.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
2.不得干扰注册会计师独立开展审计业务。
3.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事物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五)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检举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违法会计工作。
2.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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