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一)根据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1.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包括集团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应当设置会计机构。
2.业务较多的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也应设置会计机构。
3.对那些规模很小的企业、业务和人员都不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二)不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法》规定,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应当“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会计法》中的一个特指概念,不同于通常所说的“会计主管”、“主管会计”、“主办会计”等,而是指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会计法》规定应在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目的是强化责任制度,防止出现会计工作无人负责的局面。
(三)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1.代理记账机构具备的条件
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申请成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必须经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计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才能对外提供。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与委托人的关系
4.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5.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设置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在设置会计机构的情况下,这位负责人就是会计机构负责人;而在有关机构设置会计人员的情况下,被指定为会计主管人员的人就是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政治素质
要求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工作经历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3.政策业务水平
要求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财务会计理论及本行业的业务管理知识。
4.组织能力
不仅要求自己是会计工作的行家里手,还要能领导和组织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5.身体条件
必须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适应和胜任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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