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会计工作人员交接的概念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 ,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2.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意义
(1)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发生。
(3)做好会计交接工作,是明确经济责任的有效措施。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移交人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个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账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由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通常有三种情况:
①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②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监交,需要由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③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主管单位会同监交。
此外,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时,也可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四)移交后的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得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应负的责任。
十、总会计师的设置及职责权限
《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地位
为了保障总会计师的职权,《总会计师条例》还规定,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三)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六是身体健康。
(四)总会计师的职责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的职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总会计师负责组织的工作。二是由总会计师协助、参与的工作。
(五)总会计师的权限
根据《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总会计师有以下权限:一是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二是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三是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四是有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