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网校 - 万题库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导航

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5)

考试吧整理了“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帮助考生备考。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力会计报告的行政责任

  (1)通报

  (2)罚款

  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3.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刑事责任

  (1)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相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述规定处罚。对多次犯有上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2)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3)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隐藏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 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藏、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50万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会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应当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时,由某一个法律规定的处罚机关依据该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罚。

  2.如果某一个处罚机关已经违法行为人给予了罚款处罚,其他机关不得再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

  三、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编制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及接受外部监督中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四)违反规定,要求企业向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有关数据的法律责任

  (五)对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上一页  1 2 
  相关推荐:

  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及方式汇总

  各地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时间汇总

  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策略和解题技巧汇总

  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备考辅导资料汇总

0
收藏该文章
0
收藏该文章
文章搜索
万题库小程序
万题库小程序
·章节视频 ·章节练习
·免费真题 ·模考试题
微信扫码,立即获取!
扫码免费使用
  • 快速通关宝典
    68%的用户选择
  • 高端旗舰班
    32%的用户选择
基础阶段
零基础精讲班
强化阶段
冲刺串讲班+专题特训班
冲刺阶段
真题技巧+大数据模考班
万题库智能练习
高频常考+高频易错
尊享服务
1V1微信答疑+班主任全程督学+离线回放/无限次下载
特需保障
考试不过,第二年免费重学!
套餐价格
全科=1780元/套
适合学员
①即将考试,全面学习没太多时间,但又不会合理安排冲刺计划的②基础比较好的③没学好或没怎么学,想临时抱佛脚的!
马上报名
版权声明:如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800@exam8.com,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考试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网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京批字第直170033号 
京ICP证060677 京ICP备05005269号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在线
咨询
官方
微信
关注会计从业微信
领《大数据宝典》
看直播 下载
APP
下载会计从业万题库
领精选6套卷
万题库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