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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9)

考试吧整理了“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帮助考生备考。

  二、商业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有四个特征:①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其中,出票人和付款人为票据义务人,收款人为票据权利人。②汇票是由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③汇票既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也称指定到期日付款,分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④汇票是付款人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通常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划分:

  1.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银行汇票是即期汇票,商业汇票是远期汇票,但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商业汇票也视同即期汇票。

  (二)商业汇票

  1.商业汇票的定义

  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商业汇票的种类

  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1)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

  (2)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

  3.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4.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应当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依法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商业汇票的记载事项。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商业

  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后,即产生票据上的效力,形成票据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因汇票当事人地位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后,就取得了票据权利。也就是说,收款人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双重权利。

  第二,对付款人的效力。付款是付款人的一项权限。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并不意味着付款人因此而承担付款的义务。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付款人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据此委托为承兑行为后,付款人就承担了票据责任,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第三,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的出票行为是委托他人付款,这就必须保证该付款得以实现。如果持票人依法请求付款时,而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5.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概念。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由于票据是记名证券,其转让不能仅凭单纯的交付方式,因此背书方式是我国票据的法定转让形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即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必须依次前后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的,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由付款人自行承担责任。

  (2)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是一种要式行为,其记载的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记载的事项包括:

  第一,背书人签章。背书人签章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签章,背书才能成立,否则背书行为无效。

  第二,被背书人的名称。被背书人的名称也是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人背书时,必须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否则票据转让行为将不成立,背书行为无效。但是,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背书日期。背书日期是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并不

  因此而无效,而是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根据《票据法》规定,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

  第一,附有条件的背书。附有条件的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记载一定的条件,以限制或者影响背书的效力。根据规定,汇票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第二,部分背书。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部分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禁止背书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等类似文句,以禁止票据权利的转让。禁止背书包括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

  第一,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出票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正面。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此背书的汇票转让,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背书人的禁止背书。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应记载在汇票的背面。如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直接被背书人以后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一切当事人,不负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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