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具有与汇票、本票相同的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等基本特征。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由于支票是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票款,因此支票属于一种普通票据,它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以及其他往来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以付款方式为标准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画两条平行线的,为画线支票,画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在支票上印明“现金”字样,只能用作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在支票上印明“转账”字样,专门用于转账,不能用于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使用范围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我国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均为不定额支票,由出票人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确定出票金额。同时其作为委托金融机构支付票款的支付证券,发挥的是支付工具的作用,因而支票只能是即期的,支票记载的出票日必须是实际出票日,并且为见票即付,不允许签发远期支票,也不允许以其他任何形式记载付款日期,如果支票上记载了付款日期,视为无记载。
(三)支票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四)支票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签发和使用支票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作为支票的付款人。
2.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且资信可靠)。
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5.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6.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收款人只能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不能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的支票,银行应通过票据交换系统收妥后入账。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出票人开户银行。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须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7.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8.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9.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支票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购买支票时,应向其开户银行购买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人因撤销、合并等原因结清账户时,必须将未使用的空白支票全部交回开户银行注销。
(六)禁止签发的支票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所谓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支票出票人预留的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为了保证受出票人委托的银行所支付的票款确系出票人签发的支票,保障支票的安全,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必须使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相一致的签章。
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的,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七)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如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由于支票是见票即付的,因此支票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持票人并不丧失对出票人的追索权,出票人仍然应当对持票人承担支付票款的责任。
此外,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等,除支票的特殊规定外,亦适用有关汇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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