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无论是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单位还是个人,凡凭已承兑的商品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其所属分支机构开办信用卡业务,须报经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备案。未经批准的金融机构,不允许开办信用卡业务。
(二)申领与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规定
1.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
3.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应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续存资金时亦同。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续存资金时亦同。
发卡银行可以根据信用卡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信用卡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信用卡备用金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算。
4.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5.持卡人可以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费。但是,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
6.持卡人凭卡购物、消费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特约单位。智能卡(下称IC卡)、照片卡的持卡人可免验身份证件。
特约单位不得拒绝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签约银行发行的有效信用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其收取附加费用。
7.特约单位受理信用卡审查无误后,在签购单上压卡,填写实际结算金额、用途、持卡人身份证件号码、特约单位名称和编号。如超过支付限额的,应向发卡银行索权并填写授权号码,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同时核对其签名与卡片背面签名是否一致。无误后,对同意按经办人填写的金额和用途付款的,由持卡人在签购单上签名确认,并将信用卡、身份证件和第一联签购单交还给持卡人。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签约银行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对止付的信用卡,应收回并交还发卡银行。
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
特约单位在每日营业终了,应将当日受理的信用卡签购单汇总,计算手续费和净计金额,并填写汇(总)计单和进账单,连同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办理进账。收单银行接到特约单位送交的各种单据,经审查无误后,为特约单位办理进账。持卡人要求退货的,特约单位应使用退货单办理压(刷)卡,并将退货单金额从当日签购单累计金额中抵减,退货单随签购单一并送交收单银行。
8.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持卡人在银行支取现金时,应将信用卡和身份证件一并交发卡银行或代理银行。IC卡、照片卡以及凭密码在POS机上支取现金的可免验身份证件。
信用卡透支金额,金卡最高不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超过5 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得发生恶意透支。
9.持卡人如不需要继续使用信用卡,可持信用卡主动到发卡银行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10.持卡人如不慎遗失信用卡,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及时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申请挂失时,持卡人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供有关情况,由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审核后办理挂失手续。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