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它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设计,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税收政策也主要体现在税率方面,因此,税率是税收制度的中心环节。
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累进税率三种类型。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多少,均按同一比例征税的一种税率制度。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指按照征税对象的一定数量直接规定一定的税额。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为依据,划分为若干级别,不同级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的一种税率。累进税率按其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分为全额累进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税率大致可分为下列四种:
1.比例税率
实行比例税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如我国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采用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是税率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是按照征税对象规定征收比例,而是按照征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一个固定税额,所以又称为固定税额,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如我国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都采用定额税率。
3.超额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是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等级,每个等级由低到高规定相应的税率,征税对象数额越大税率越高,数额越小税率越低的一种税率。具体纳税人的征税对象则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这种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等级,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的一种税率。我国目前采用这种税率的是土地增值税。
(六)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根据什么来计算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虽然同样反映征税客体,但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征税对象规定对什么征税,计税依据则在确定征税对象之后解决如何计量的问题。计税依据可以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类型。
1.从价计征。计税金额是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收入额、收益额、财产额、资金额等。其计算公式为:
计税金额=征税对象的数量×计税价格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2.从量计征。计税数量是从量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计税数量因征税对象不同,所包含的内容也不同,有重量、容量、面积等。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3.复合计征。征税对象的价格和数量均为其计税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七)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如流转税在商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纳税,所得税在分配环节纳税。其表现形式有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前者指同一种税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如现行消费税对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选择在出厂销售环节征税,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就不再征消费税;后者指同一种税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如现行增值税,货物从出厂销售到批发到零售再到最终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就征一次。
(八)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最后时间限制。它是税收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之所以规定纳税期限,是因为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均衡地满足经常性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比如,企业所得税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九)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指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具体缴纳税款的地点。通常,在税法上规定的纳税地点主要是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等。如销售房地产,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
(十)减税免税与加成加倍征收
减税免税,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全部免除税收负担。
1.减免税的具体形式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缩小计税依据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具体形式。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免征额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就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2)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降低税率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重新确定新税率、归入低税率和规定零税率等。
(3)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减少一部分税额或免除全部税额来实现减免税的一种形式,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征率、核定减征额等。
2.起征点
起征点是指对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才开始征税的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数额的不征税,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规定数额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如《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元至5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额。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免征额制度,对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 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加成加倍征收
加成加倍征收,是指税法规定的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加成或加倍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加重措施或特殊调节手段。加成征收是对按照正常情况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成数的税款;加倍征收是对按照正常情况规定的税率计算的税额,再加征一定倍数的税款。
(十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对有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罚则是税收强制性在税收制度中的体现,纳税人必须按期足额缴纳税款,凡有拖欠税款、逾期不缴税、偷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都应受到制裁(包括刑事制裁和行政处罚制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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