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可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照购入扣税法计算增值税,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计算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基本依据是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以及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
(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以下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1)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3)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以上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四、增值税的税率
(一)基本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除以下列举的外,按基本税率计征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
(二)低税率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按低税率计征增值税,低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上述两档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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