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一、消费税概念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指对消费品和特定的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选择部分消费品征税,因而属于特别消费税。
消费税的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
额复合征收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我国实行的是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1993年12月13日开征消费税时确定的税目共11个。2006年4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消费税税目作了重大调整,现有税目14个,即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很多税目还包括了若干子目。
征收消费税的税目主要包括如下五大类: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与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游艇、小汽车、摩托车等。
4.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的消费品,例如成品油等。
5.具有特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例如汽车轮胎等,这类消费品的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广大居民基本生活,还可以起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简言之,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是根据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财政收入的需要,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通行做法,以列举的方法明确加以规定的,一般生活必需品,并不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分为不同的税目和子目,适用不同税率,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的方向。
四、消费税的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类。由于针对不同税目或子目适用不同的税率,消费税的税率档次较为复杂。多数适用比例税率;成品油税目和甲类、乙类啤酒、黄酒等子目使用定额税率;甲类、乙类卷烟和白酒等同时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即复合税率。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有三种方法:从价定率计征法、从量定额计征法以及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征法。
(一)从价定率计征
适用比例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价定率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二)从量定额计征
适用定额税率的消费品,其应纳税额应从量定额计征,此时的计税依据是销售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复合计征
既规定了比例税率,又规定了定额税率的卷烟、白酒,其应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征办法。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目前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的方法,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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