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消费税规定,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可以将外购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给予扣除。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入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一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的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允许扣除已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入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白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除此之外,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增值税的纳税期限规定一致。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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