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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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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营业税的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情况:

  1.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二)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由于营业税经常存在收入者分散的情况,为了保证税款征收入库,规定了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通常在支付款项时代扣代缴营业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规定主要是: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二、营业税的税目与税率

  营业税设有9个税目,分别为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税率具体是交通运输业3%、建筑业3%、金融保险业5%、邮电通信业3%、文化体育业3%、娱乐业5%~20%、服务业5%、转让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5%。

  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为: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①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业税的兼营业务,是指以下三种情况:

  ①既经营应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应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项目或货物;

  ②既经营适用高税率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低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

  ③既经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三、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①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④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 -营业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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