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营业税的计算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
五、营业税的减免及征收管理
(一)营业税的减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另外,国家对于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个人,还规定了营业税的起征点。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即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予征收营业税。
税法规定的起征点是: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营业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申报纳税之日起6个月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5)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三)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纳税人的规定执行。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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