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组织,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国务院于2007年12月6日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是纳税人取得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应税所得分别情况确定。
1.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境内、外的应税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应税所得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署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税率区分下列几种情况,分别为25%、20%、15%和10%。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正常的一般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实行25%的税率。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情况。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税率为20%,现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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