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个人所得税的减免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和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 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规定数额的费用。自2008年3月1日起,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 800元/月。
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规定执行。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后的余额。自2008年3月1日起,减除费用标准为2 000元。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额
或: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2 000元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是指以每月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例如:某股份制企业的加拿大专家(经确定为非居民纳税人),2008年10月境内工薪2.6万元(人民币),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和税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人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是指以每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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