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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17)

考试吧整理了“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帮助考生备考。

  (二)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1.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4)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6)纳税人超过应纳税款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7)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8)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税款征收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依法缴纳或解缴税款;

  (2)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欠缴税款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三)税款征收措施

  1.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补缴和追征税款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不受期限的限制。

  3.税收保全措施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强制执行措施

  对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

  ①上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③对单价5 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5.出境清税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6.欠税公告

  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布纳税人的欠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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