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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17)

考试吧整理了“2011上海会计从业资格《财经法规》精编笔记”,帮助考生备考。

  三、法律责任

  (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处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 000元以上l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偷税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1.《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五)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行为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六)逃避追缴欠税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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