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明确划分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活动中的职权,是保证依法管理预算的前提条件,也是将各级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决算的各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必要措施。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预算法》明确地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
1.国务院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3.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人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分税制是分级财政体制,也是税收管理的一种形式。
具体的划分为:
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印花税: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4%归中央政府,其余6%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现行分税制对管理权限的划分大致是这样的: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地方税的立法权限一律集中在中央;中央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共享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直接划归地方金库,地方税则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二)预算支出
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其中,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人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三)预算收支范围
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预算支出包括: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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