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预算组织的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负责部署。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分为政府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项活动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4)地方上解的收入。
中央财政本年度举借的国内外债务和还本付息数额应当在本级预算中单独列示。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5)上解上级的支出;(6)下级上解的收入。
4.预算草案初步审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预算的审查和批复
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五)决算
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是预算管理的最终环节。
(六)预决算的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各级政府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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