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第 2 页: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3 页:三、会计核算 |
第 5 页:四、会计监督 |
第 6 页: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 8 页:六、法律责任 |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包括(1) 会计法律(2) 会计行政法规(3)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地方性会计法规 。
(1)会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①制定主体: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通过,1985年5月1日起实施; 1999年10月31日修订,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共七章52条
③法律地位:《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会计的基本法,是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的制定依据。)
④会计法的适用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没有明确列入适用范围。
(2)会计行政法规。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②代表法规: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6.21国务院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1990.12.31国务院发布)
(3)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①制定主体: 国务院财政部门
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
②构成:A、 会计规章、B、 会计规范性文件
A.会计规章:由财政部制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
如:《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2.15。
B.规范性文件:由财政部门制定以及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
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10.30。
注意点:会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属于国家统一制度,同时应各自作为多选把握。
(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如《深圳市会计条例》由广东省人大制定、《四川会计管理条例》
注意:《江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不属于地方性会计法规(由江苏省财政厅非人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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