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
第 2 页: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
第 3 页:三、会计核算 |
第 5 页:四、会计监督 |
第 6 页: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第 8 页:六、法律责任 |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我国实行“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制,即:(1) 单位内部监督、(2) 政府监督 (3) 社会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1)监督的主体: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2)监督的对象:单位的经济活动。
3.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出纳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记账、业务经办与业务审批、业务审批与记账、财物保管与记账、业务经办与财物保管、业务操作与业务复核等)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1)监督主体:主要指 财政部门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注意:财政部门不是唯一主体。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会计行为。(如会计核算行为、会计监督行为、会计管理行为)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范围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此外,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再监督)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体:①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单位和个人 (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包括审计业务(法定业务)和会计咨询、服务业务(非法定业务)。
3、对社会监督的再监督
①再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
②监督对象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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