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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归纳:第1章

考试吧整理了“2011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归纳”,帮助考生备考。
第 1 页: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第 2 页:二、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第 3 页:三、会计核算
第 5 页:四、会计监督
第 6 页: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 8 页:六、法律责任

  (四)会计从业资格

  1.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2)出纳;

  (3)稽核;

  (4)资本、基金核算;

  (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3.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2)会计从业资格报名条件。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3)会计从业资格部分考试科目免试条件。申请人符合基本报名条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

  不得参加考试的人员

  A、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但是尚未构成犯罪 ,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 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B、从事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永远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永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2006年简答题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办理调转登记。90日 注意不同管辖范围的调转程序

  (4)变更登记。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的,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五)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六)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不是所有的账目都不能登记,可以登记入固定资产等账目)

  ★2、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轮岗。

  (七)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八)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交接的范围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应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2.交接的程序

  3、会计监交的规定: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时,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3) 接管人员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4.注意交接程序p41

  ★实行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5、交接人员的责任

  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资料移交后,如发现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所发生的问题,由原移交人员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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