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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一、支付结算概述 |
第 2 页: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第 3 页: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
第 4 页:四、银行结算账户 |
第 6 页:五、票据结算 |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签章的编造属于伪造。
★3、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5、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6、支付结算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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