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一、支付结算概述 |
第 2 页: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
第 3 页: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
第 4 页:四、银行结算账户 |
第 6 页:五、票据结算 |
(五)专用存款账户
1.特定用途资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信托基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汇缴资金,业务支出资金等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2.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3、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六)临时存款账户
★1.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1)设立临时机构。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2、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七)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支取
★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可以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使用范围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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