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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归纳:第3章

考试吧整理了“2011江苏会计从业《财经法规》考点归纳”,帮助考生备考。
第 1 页:一、税务管理
第 4 页:二、税款征收
第 5 页:三、法律责任

  (二)发票管理

  1.发票的概念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

  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开具时限规定如下: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3.发票的印制

  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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